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132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朝阳县柳城镇,联系电话13842172009
被执行人朝阳首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中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盖清维
***申请朝阳首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21民初7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21民初74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振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