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首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朝阳首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302执1944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670460655G。
委托代理人吴伟,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首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大街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661226277D。
委托代理人李家栋,律师。
申请执行人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首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30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首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首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首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已经给付70万元,被执行人保证剩余欠款本金于2019年12月30日前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的利息及诉讼费的追偿,双方在我院初步达成和解协商,并在履行中。故本案欠款及利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朝阳首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首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冀   朝   勋
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于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