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民初3878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喜铭,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首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州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瑜,经理。
原告***与被告***、朝阳首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喜臣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