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21民初425号
原告:朝阳百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利州工业园区【绿港现代农产品交易市场】4幢11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朝阳首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州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县财政局,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新县城。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副局长,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朝阳百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首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县财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朝阳百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百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百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99元,减半收取计5,649.50元,由原告朝阳百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影
人民陪审员 吴 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