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望重工程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民初1465号之一

续保申请人杜鹏,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7日,户籍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郑州街77号5单元2号,身份证号码:5109211972××××××××。

续保申请人全亮,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6日,户籍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66号3幢2单元6楼2号,身份证号码:5109021976××××××××。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1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四川望重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26号B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2343624E。

杜鹏、全亮诉**、***、四川望重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9月12日,杜鹏、全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以1000000元为限对**、***、四川望重工程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2020年9月10日,杜鹏、全亮以本次诉讼程序尚未完结且银行冻结措施即将到期为由请求本院采取继续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杜鹏、全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10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四川望重工程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继续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何炆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