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涪民初20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全亮,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系被告之母。
被告:***,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望重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26号B栋3单元。
法定代表人:安德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亮与被告**、***、四川望重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涉嫌仿造印章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止诉讼。2017年12月5日,原告**、全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全亮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