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1144号

原告: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建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崇伟(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用名张艳),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华铁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谢富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栋栋,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2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南充筑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丽

人民陪审员  王燕红

人民陪审员  胥丽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贾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