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5176号
原告:重庆中天大桥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朝阳河港城工业园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15195L。
法定代表人:陈忠祥。
被告: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惠泉路118号中南城一区4号楼14层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632558676。
法定代表人:谢富刚。
原告重庆中天大桥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中天大桥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天大桥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天大桥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2.20元,由原告重庆中天大桥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庞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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