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4民初4577号
原告: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惠泉路118号中南城一区4号楼14层10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632558676。
法定代表人:谢富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雪峰,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龙翔社区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008647730D。
负责人:谭小江,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新,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光术
书 记 员 邓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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