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古正中与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4556号
原告:古正中,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惠泉路118号中南城一区4号楼14层10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632558676。
法定代表人:谢富刚,职务不详。
被告:李安福,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古正中与被告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古正中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正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正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古正中负担。
审 判 员 张科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利利
书 记 员 冉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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