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如鑫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如鑫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昆仑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MA759543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惠泉路118号中南城一区4号楼14层10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6325586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青海如鑫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伟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3)青28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青海如鑫建材有限公司收到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催缴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海如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如鑫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治冈 审 判 员 邢 昌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