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玮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玮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23执332号
***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玮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洪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第14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裁决书所确定支付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医疗费共计71535元,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四川玮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卡存款72508元,其中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71535元,执行费973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洪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第14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