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82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商业城有限公司,所在地朝阳市双塔
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朝阳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朝阳市朝阳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商业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朝阳瑞泰典当有限公司就案件本金和利息的执行清偿顺序提出执行异议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出驳回申请执行人异议请求的裁定。申请人提出复议,本案尚在复议期间内。抵押物经两次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人暂不接受以物抵债,双方同意
自行变卖,变卖款项交付人民法院用于执行。因本案的执行
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1382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高凤彬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