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终326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宏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532室(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长宝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安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朝阳浪马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3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3年2月1日,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天津宏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朝阳浪马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5元,减半收取5,187.5元,由上诉人***负担。另5,187.5元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白 石
审 判 员 贲 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洁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