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2566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长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7046591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朝阳市盛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镇花章营子村60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9766614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朝阳市盛野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市盛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辽13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朝阳市盛野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但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异议审查阶段,致使本案执行期限较长。故,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302执25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