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2135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长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7046591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2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朝阳市××小区××号楼××**××室房产(产籍号为Ⅱ-X-X-XXX),至今评估无果,致使执行期限较长。故,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302执2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