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2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长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7046591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1302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朝阳市××小区××号楼××**××室房产(产籍号为Ⅱ-X-X-XXX)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朝阳市××小区××号楼××**××室房产(产籍号为Ⅱ-17-3-307C160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