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长宝村。
被执行人:朝阳宏力美客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现代农业园区天池街10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朝阳宏力美客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依据朝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裁字(2014)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根据申请人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朝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裁字(2014)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战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