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302民初3892号
原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代理人:***(原告之妻),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代理人:***,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长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7046591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安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朝阳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