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903执1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2栋附1401-1404、1428-14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遂宁远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遂宁远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的(2019)川0903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547752.29元、退还保证金10万元、支付违约金327387.61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6227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川09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遂宁远成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因本院已受理本案被执行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遂宁远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903执19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