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卓创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07民初5288号
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2栋附1401-1404、1428-14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卓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0号普利大厦B座9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卓创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卓创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713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自本案判决被告应当支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2月10日签署《一汽大众110KV输变电新建项目消防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一期大众110KV输变电新建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为682000元,合同签订后20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原告将合同货物全部运抵被告工地现场经验收后被告支付合同总价20%的货款,到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工程验收合格通电后,被告在收到工程业主方进度款后15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20%的货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30天内,被告收到工程业主方进度款后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22%的货款,工程顺利移交电业局后30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3%的货款,剩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最终验收合同,正式使用两年,保证期满后没有问题,被告在保证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给原告合同总价5%的质保金且不支付利息。2012年4月10日,涉案工程在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为510000WYS120005443,并且案涉工程已交付业主单位使用至今。截至目前,被告先后于2011年1月28日、2012年3月2日、2012年11月2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404864元,尚欠工程款227136元。原告先后于2015年6月9日、2018年2月9日向被告出具了《请款报告》,被告均予以签收,但至今未付欠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成都卓创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
以上事实有,《一汽大众110KV输变电新建项目消防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请款报告》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一汽大众110KV输变电新建项目消防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了一汽大众110KV输变电新建工程消防工程,并完成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备案,在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消防工程存在不合格的情况下,且在签收《请款报告》后未提出异议,故本院推定涉案消防工程已交付业主且验收合格。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经届满,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工程款277136元及利息,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卓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77136元;
二、被告成都卓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工程款277136元为基数,从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始计算至工程款277136元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7元,由被告成都卓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静
人民陪审员薛峰
人民陪审员张翔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阎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