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6345号
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2栋附1401-1404、1428-14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钦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16号楼235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季永。
被告:上海维迈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27号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淦。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030。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钦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维迈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6元,减半收取计2983元,由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