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12337号
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新街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浩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
法定代表人:秦富国。
第三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浩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起诉,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2元,减半收取5761元,由原告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