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23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宜州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川1523民初1800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实,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信息等;于2018年7月31日委托宜州市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固定资产周边情况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8年8月27日将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于2018年8月27日告知四川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将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标的款本金269750元及其诉讼费、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晏中国
审判员*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