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市名山区长城节能产品厂与四川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3民初57号
原告:雅安市名山区长城节能产品厂,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城东乡五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37090834991。
法定代表人:施金华,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2栋2单元6楼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2024506G。
法定代表人;康定,公司总经理。
原告雅安市名山区长城节能产品厂(下称长城节能厂)诉被告四川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沃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雅安市名山区长城节能产品厂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名山区长城节能产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7元,减半收取1623元,由原告雅安市名山区长城节能产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