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沃本建筑工程公司、雅安兴大运置业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803执73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康定,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雅安兴大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雅安兴大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雅安市名山区。此外,未发现雅安兴大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飞
审判员潘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