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03民初297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四川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