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6民初15209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147号附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7665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工业园高腾大道9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8422975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后于2022年1月27、3月22日、9月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本案多次扣除质量鉴定、造价鉴定及疫情影响时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美公司支付**公司工程款暂计7,361,443.89元(以鉴定结果为准);2.华美公司支付**公司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之日止);3.**公司就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的华美公司高低压成套智能电器设备、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一期工程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审理中,原告**公司将第一、二项诉请工程款确定为5,5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双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或主合同),华美公司将位于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的华美公司高低压成套智能电器设备、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一期工程(以下简称一期工程或案涉项目)发包给**公司,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经核算,华美公司尚欠工程款7,361,443.89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关于第三次补充造价鉴定:1.因投标总价包含电缆线,而电缆线由华美公司提供,因此,单价应按投标价下浮3.5%执行,而不是4.4%;2.计量方面同征求意见的书面反馈意见。
被告华美公司辩称,第一,《总包合同》虽因华美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无效,但因旋挖桩基超过10米,**公司是二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该部分无效的过错在**公司。第二,项目经鉴定质量不合格,**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如须给付工程款,在结算时需扣除临时活动板房、现场物资作价款84,146元,以及相关罚款、扣款151,842.67元。第三,关于第三次补充造价鉴定意见:1.因合同系固定总价包干,明确结算时工程量不能增加,但部分项目超过清单计价表中的量,应予以减少;2.因项目工期延误,依据专用条款17.5.3.3条“即施工期延期,延误期涨价不予调增、跌价予以调减”约定,主要材料价差调整造价187,916.66元不应支持;3.根据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旋挖成***桩6m以内混凝土、钢筋笼和声测管部分不应计造价,只按补充协议计算超过6m部分的造价。第四,在判决支付余款时,基于附随义务,应同时判决开具等额发票,并返还三套施工资料、设计图。另外,工程因**公司原因导致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不应当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华美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公司赔偿华美公司项目修复、重建损失600,000元;2.**公司赔偿华美公司工程延期损失3,300,000元;3.**公司立即退出案涉项目施工范围。2021年3月30日,华美公司将第一、二项目诉请请求变更为:**公司赔偿华美公司各项损失800万元。2022年3月29日,华美公司最终明确诉讼请求:**公司赔偿华美公司工期延误损失9,984,827.12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双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华美公司将位于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的华美公司高低压成套智能电器设备、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一期工程发包给**公司,工期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8年7月15日,**公司进场施工。2019年8月,**公司陆续撤离施工队伍和设施、设备等。2019年11月1日,**公司拆除塔吊,拒绝继续履行施工合同。除主体外,其他工程至今未施工。经多次催告,**公司既未对存在的质量进行整改、修复,也未继续施工,给华美公司造成修复、重建和工期延误损失。经统计,工期延误造成各项损失9,984,827.12元。
**公司针对反诉辩称,第一,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双方签订的《总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效,自始没有约束力,依法应当停止建设,**公司可随时停工撤场。第二,关于工期问题,对华美公司举示的工程开工报审表、进场通知、工程开工报告、***无异议,但进场通知载明“据施工合同双方的施工准备情况,监理机构另行签发工程开工令”,故不足以证明开工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主合同工期不含桩基础工期,根据《桩基分部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桩基工期30日,从首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8年8月30日,首桩验收不合格。**公司认可首桩合格之日为2018年9月30日,主合同工期应从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第三,在施工过程中,因华美公司未及时支付进度款(已完工造价1400余万元,应付75%的进度款1000余万元,实际已付800余万元)、提供图纸不全、不配合相关工作,以及钢结构分包单位至今未进场,导致砌砖、抹灰、内外装修、地坪等无法进行,工期延误的责任在华美公司。第四,**公司于2019年8月陆续撤场,于2019年9月事实停工、撤场,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华美公司负有减损义务,及时组织验收、结算,另行确定施工单位,2019年9月后的损失与**公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关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华美公司高低压成套智能电器设备、汽车摩托车配件配件制造一期工程位于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由1#厂房、2#厂房、1#库房、装配车间、综合楼5个单体组成,于2018年6月取得《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2018年8月10日,华美公司、**公司向江津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出具《***》,内容如下:“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提前介入的高低压成套智能电器设备、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一期工程作如下承诺:1.我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将依法完善报监、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2.若因在提前技术指导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部承担。”2018年9月7日,江津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同意提前技术指导案涉工程。
一、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2018年6月21日,华美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甲方将一期工程(1#厂房、1#库房、装配车间、综合楼、环境工程等,不含2#厂房)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图说范围内全部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工程内容:图纸所示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除门窗工程、1#厂房钢结构工程、综合楼和1#库房钢结构屋面工程、旋挖钻***桩<成孔及砼浇筑配合工作>、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砼面层>、装配车间室内精装修、环境绿化等工程外),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保温节能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室外环境工程等。并约定:“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工程竣工日历天数300日历天,以开工令批准的开工时间为准计算竣工工期。三、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要求,并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20,600,00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7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包干合同(详本合同附件五(投标报价书)。五、项目经理:**。”而合同附件五《投标报价书》中,载明的投标总额为21,557,944.69元,报价书中《项目汇总表》载明“注:1.桩钢筋、混凝土按6米报价;2.机械钻孔桩如由我司施工,综合单价按265元/米(均价)计算;3.道路量按甲方提供量计价,结算按实计量。”报价书中还有《报价材料表》,详细载明105种材料名称、规格、单位和价格。
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代表为**、**和***三人,承包人项目经理为**、执行项目经理为***、项目负责人为***、技术负责人为***。承包人对项目经理或执行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项目部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负责质量、进度、安全等,与发包人现场代表协调处理有关施工的一些具体事项。凡涉及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均应上报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与发包人进行协调,项目经理无合同关系的协调权利。
专用条款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专用条款11.1、2开工、竣工:“开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竣工:以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时间为准”。专用条款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包干价款的0.12‰向发包人支付工期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包干价款的10%。”
专用条款17.3工程进度付款:“(6)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节点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时暂停支付。竣工预验收合格,并办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0%;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决算审核后,28天内**扣除质保金后的审定金额余额。”
专用条款17.5竣工结算:“1.竣工结算申请的提交期限: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且工程实体交付发包人使用后,承包人应在28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监理人及发包人申请办理竣工结算。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以及经过监理人初审的工程结算资料。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正式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书、竣工资料及有效的全套结算资料后,若双方无异议,发包人应在28天内交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审计。3.第三方审计单位收到结算资料后应在60天内拿出审计结果,如双方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双方通过“定额站”的解释协商解决。若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专用条款17.5.3竣工结算的价格原则:本合同结算价款由“工程包干总价”、“工程调整价”、“承包人供应材料施工期间价差调整”、“其它费用的包干费”组成。不管何种原因均不得计取停窝工损失。
17.5.3.1工程包干总价
为承包人投标中标的“工程投标报价”,其金额为20,600,000元。(1)“工程包干总价”是承包人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图说及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合格要求的总费用,除“工程调整价”约定条件原因可计算“工程调整价”外,其它任何原因工程包干总价均不作调整、工程量也不能增加的包干价。(2)工程包干总价包括的费用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包干总价包括的工程内容及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图说和施工规范要求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所有费用。(3)工程结算审计时,工程包干总价范围内的工程量按《投标报价书》中确定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单价和明确的取费费率及取费标准进行审核。审定金额超过投标包干总价时,合同包干价不予调整,审定金额低于投标包干总价的98%(不含98%)部份,要在合同包干价中予以相应的扣减。
17.5.3.2工程调整价
(一)因下列原因可计算“工程调整价”,除此以外无论任何原因均不得计算“工程调整价”:(1)投标报价中明确为暂定工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2)发包人在施工期间根据工程需要,以承包范围和内容为依据,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3)发包人在施工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增加或减少“工程包干总价”包括的分项工程或分项工程的工程量;(4)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同意调整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5)平基土石方实际情况与投标报价不符时,其工程量按实际收方确认计算工程调整价;(6)室外环境的土建、土石方、电气安装、室外给排水等分部工程实际情况与投标报价不符时,其工程量按实际收方确认计算工程调整价;(7)塔吊基础超标准深度部份:旋挖桩的成孔费用可计算工程调整价,基础的钢筋和砼由承包人负责。
(二)“工程调整价”计价标准:(1)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书>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时,执行相同清单的清单单价并按约定的合同包干价与投标总价扣除电线电缆材料费后的同比例进行下浮。即:工程调整价项目清单单价=(《投标报价书》清单中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书>费率计取的管理费、利润和税金)×(1-3.5%)。(2)<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时,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单价,其合理性由发包人审定(其中:合理性体现为项目单价组成不能超过按设计要求、现行相关规范、定额标准及配套文件、重庆市造价总站发布的投标当月材料造价信息的组价)。(3)工程内容如有与<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不同或无类似的子项,采用定额计价工程量按实结算的计价原则,其竣工结算条件按以下约定执行:竣工结算采用定额计价: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和有关配套文件(配套文件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1日前的),其中:人工单价(不分工种):60元/工日调差,计时工单价为:150元/工日(不分工种),投标报价清单中有的材料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认质核价,***人不接受发包人核价,由发包人直接供应,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索赔。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发包人给予总承包单位甲供材总价款2%的仓管费(甲供材不再执行定额规定)(配电箱、桥架、电线电缆、电梯及行车等合同约定甲供材料和设备不得收取2%的仓管费),下浮竣工结算总价(除人工价差、材料价差、甲供材仓管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和按实计算费用以外)的15%作为竣工结算价。(4)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干使用,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予调整。(5)措施费:措施费包干使用,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予调整。
17.5.3.3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施工期间价差调整:
(一)承包人供应的钢材、商品砼、水泥、特细砂、页岩标砖、页岩配砖、页岩空心砖、页岩多孔砖、碎石的市场价,按投标报价的价格执行,施工期间市场价若发生涨、跌,其幅度超过±5%时,对超过5%部份可调整材料市场价的价差,除此之外的其它材料均不作任何价差调整。
(二)技术措施清单中,承包人供应的脚手架定额消耗的钢管和扣件、组合钢模板定额消耗的钢材、临设摊销钢材和水泥、楼梯间栏杆和扶手钢材、预埋地脚螺栓不予调整施工期间材料市场价发生涨、跌的价差。
(三)价差调整办法:(1)在竣工结算时,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为准,工程施工期材料价格与招标时的基期材料价格相比,单项材料价格波动C未超过5%时,不作任何价差调整。单项材料价格波动C超过±5%时,按以下办法调整:当C>+5%即价格上涨时价格调整值=材料用量(T)×(B-A×1.05)一一补偿承包人;当C<-5%即价格下跌时价格调整值=材料用量(T)×(0.95×A-B)一一补偿发包人。其中:C=(B-A)/A×100%;A为“基期材料价格”按2018年6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执行;B为“施工期材料价格”施工期月平均信息价:按发包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表》中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期分别确定,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该施工期延续所有月份的平均信息价(算数平均值)作为施工期月平均信息价,《工程进度计划表》中的开工时间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造价信息没有的价格,由发包人确定。(2)工程进度按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延期完成材料价差的调整:工程实际进度按《工程进度计划表》中确定的施工期延期完成,承包人供应的钢材、商品砼、水泥、特细砂、页岩标砖、页岩配砖、页岩空心砖、页岩多孔砖、碎石等延误期的信息价比基期信息价上涨时,施工期信息价仍执行《工程进度计划表》中确定的施工期信息价调整材料价差。反之,**误期的信息价下跌时,则用延误期的信息价作为施工期信息价调整材料价差,即施工期延期,延误期涨价不予调增、跌价予以调减(合同约定可顺延工期的除外)。
(四)承包人在竣工结算书中单列材料调差部份的费用以备发包人审核。(五)调整材料的数量以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数量为准,其材料价差费用进入工程竣工结算一同审计和支付。(六)调整的材料价差,只计算税金,不再计算其他任何费用(管理费、利润等)。(七)调整的材料价差不再下浮。
17.5.3.4、其他费用的计价原则:
(一)组织措施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投标报价计算,结算时不做调整。(二)技术措施费:按投标报价包干使用,无论是以项计列的项目或是以量计的措施费结算时均不再调整。(三)规费:按投标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四)管理费、利润和税金:以<投标报价书>确定的费率结算。(五)发包人重新认质认价材料的价差:发包人重新核定的材料价格与合同附件三<投标报价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及价格表>表中该材料价格的价差调整,结算时只计算材料的价差,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专用条款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4.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竣工结算审定金额的3%,质保期满二年退还70%,质保期满五年退还30%,均不计利息。”
2018年7月2日,**公司(承包人、乙方)与华美公司(发包人、甲方)就涉案项目桩基分部工程专业施工事项签订《桩基分部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桩基补充协议》),载明:“一、工程承包内容:1.承包范围:施工图所示1#厂房框架结构部分的桩基分部工程、1#库房的桩基分部工程、装配车间的桩基分部工程、综合楼的桩基分部工程等全部工程内容。2.承包工程内容:施工图所示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桩基工程的机械成孔、钢筋笼的制作安装、声测管的埋设、砼浇筑、凿打桩头等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及工期:1.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2.工程竣工工期30日历天,以首桩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施工工期,最后一根桩的桩芯砼浇筑完毕之日为工程竣工。以此计算工程竣工工期。3.如特殊地质情况导致发生工期延误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情况,承包人必须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报告,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相关指令。承包人未按前述办理的,视同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作出书面答复的,则视同认可。三、计量、工程款支付及结算:1.工程量以实际竣工收方的合格工程量为准;2.工程款支付:每月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的70%,检测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0%,在基础验收合格,交完工程档案资料,办完专项工程结算后支付结算金额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余款;3.工程结算:按下表(机械旋挖桩报价表判决书附件)所确定的综合单价办理工程结算。4.计量办法:(1)桩孔的深度以达到设计的嵌岩深度要求,现场实际收方为准;(2)桩芯砼的工程量以设计桩顶标高至孔底标高的高差乘以桩截面面积为准,不计砼的充溢量。四、……8.本补充协议为《总承包施工合同》的增加内容,《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工作和违约责任,对本协议仍然有效。五、争议解决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对协议条款产生歧义,承包人同意由甲方解释,承包人遵照执行。”经审查,在桩基工程钢筋、混凝土两个分项上,主合同与补充协议载明的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均相同,但主合同比补充协议约定的单价更高。
二、关于工程质量情况
2019年4月23日,1#库房、装配车间、综合楼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019年7月23日,1#厂房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019年11月5日,在例行巡查中,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发现有裂缝混凝土构件,三方核实后签字确认共113块裂缝楼板、16根裂缝梁,其中:1#厂房63块裂缝楼板1根裂缝梁;1#库房16块裂缝楼板;装配车间34块裂缝楼板15根裂缝梁。
2020年6月24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重庆质检中心)受**公司委托,对装配车间12.57m层及8.37m层(6)-(7)/(B)轴梁进行实体检测后,作出检测报告:截面尺寸、腰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混凝土强度、梁箍筋规格及平均间距、主筋规格及数量、主筋保护层厚度平均值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2020年6月24日,重庆质检中心受**公司委托,对1#厂房、1#库房、装配车间裂缝构件施工质量及结构安全性进行检测、鉴定后,作出检测结论及建议:1.施工质量:(1)1#厂房、1#库房、装配车间:受检楼板混凝土强度、板底纵筋保护层厚度、板底纵筋及板面支座负筋平均间距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受检楼板板厚及板面支座负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2)装配车间、1#厂房受检梁钢筋数量、规格、截面尺寸、箍筋间距及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3)除装配车间4.17m层取消了(1/2)-(1/8)/(B)-(C)轴区域**外,其余受检区域结构平面布置与设计图相符;(4)开裂混凝土构件**表面外观质量总体上较平整、光滑,无明显蜂窝麻面、露筋、空洞等现象。2.1#厂房、1#库房、装配车间裂缝构件在设计使用荷载作用下,能够满足结构安全要求。3.1#厂房、1#库房、装配车间裂缝构件裂缝主要是混凝土收缩和温度变形产生的收缩裂缝,为非结构性受力裂缝。4.建议:(1)对裂缝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2)在后续使用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改使用功能、随意加层,严禁在楼面超载堆放重物,并应加强对房屋结构的安全检查,若出现开裂、变形过大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2020年7月1日,重庆源美科技有限公司受**公司委托,出具《现浇**开裂处理方案》,对1#厂房、1#库房、装配车间**开裂,以及装配车间现浇梁作出整改处理方案。之后,**公司自行按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加固。
在诉讼中,华美公司认为重庆质检中心于2020年6月24日所作两个质量检测均是**公司单方委托,未检测华美公司重点关切的开裂点,不认可**公司的整改,认为案涉工程存在众多质量问题。经本院多次释明后,华美公司于2021年1月明确对装配车间、1#厂房、1#库房开裂的横梁、楼板,以及装配车间12.57m层及8.37m层(6)-(7)/(B)轴梁进行质量鉴定(具体鉴定内容略),交纳鉴定费128,000元。
2021年1月27日,本院委托重庆大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大质检)对1#厂房、1#库房、装配车间、综合楼部分结构变化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进行鉴定。2021年4月20日,重大质检作出《检测报告》(编号:003补P101002100033),鉴定意见:(1)1#厂房:①0.570m、4.170m、7.770m、11.370m标高层现浇板厚度和钢筋保护层偏差均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现浇板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②基顶标高至0.570m标高层的(1-3)轴线上B-H轴间共9根框架柱KZ3,设计箍筋圆钢(HPB300)Φ12@100施工成了螺纹钢(HRB400)10@100,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2)1#库房:4.200m标高层现浇板厚度和钢筋保护层偏差均不满足规范要求,所抽检现浇板多数钢筋直径与设计图不符;按实测结果复核验算表明,其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结构安全性满足规范要求。(3)装配车间:①三层(8.370m标高)、四层(12.570m标高)B轴线上6-7轴间梁,设计图截面尺寸为b×h=250mm×700mm,施工成了b×h=250mm×500mm,对6-7轴与C-D轴范围部分框架、次梁的承载力产生不利影响,存在安全隐患;②基顶±0.000m标高层C轴与3轴交汇处、C轴与5轴交汇处的圆柱,设计箍筋圆钢(HPB300)Φ12@100/200施工成了螺纹钢(HRB400)10@100/200,4.170m标高层A轴线上1-2轴间和6-7轴间、8.370m标高层A轴线上6-7轴间的框架梁KL-8设计箍筋圆钢(HPB300)Φ12@100/200施工成了螺纹钢(HRB400)10@100/200,均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③三层(8.370m标高)、四层(12.570m标高)、五层(16.770m标高)的现浇板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除前述存在安全隐患的梁外其余**载力总体满足规范要求。(四)综合楼:①一层(4.770m标高)、二层(8.070m标高)、三层(11.370m标高)框架梁KL8(D轴线上1-3轴间、D轴线上7-9轴间)箍筋设计为圆钢(HPB300)Φ12@100/200(2),施工成了螺纹钢(HRB400)10@100/200(2);②二层(8.070m标高)、三层(11.370m标高)、四层(14.670m标高)的1-11轴与B-C轴内廊范围梁截面与设计图不符。复核验算表明,均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2021年4月29日,本院向双方送达了重大质检的报告,要求在5月12日前提交书面意见。**公司认为:1.该结论是依据检测数据进行的理论验算,建议对部分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现浇板按荷载试验验证;2.1#库房4.200m标高钢筋直径设计有变更;3.装配车间三层(8.370m标高)、四层(12.570m标高)B轴线上6-7轴间梁实际施工尺寸b×h=250mm×500m有误,实际为250mm×600m,且已进行整改加固,应按整改后现状验算是否满足结构安全。
2021年6月8日,本院组织对重大质检所作《检测报告》(编号:003补P101002100033)进行听证,发现因华美公司对相关整改不认可,并未申请对整改后的工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行鉴定,故该检测报告并非针对整改后现状所作鉴定。华美公司因申请鉴定人出庭听证,支付出庭费1000元。
2021年6月21日,针对已查明的质量问题,本院协调双方协商未果,遂要求双方在2022年6月28日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整改设计方案。
2021年7月9日、8月4日,在本院的组织下,双方就存在的质量问题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综合楼顶隔气层、保护层、保温层不计造价,防水层及之后工序因未做不计造价,**公司支付后期建筑垃圾清理费5000元;2.综合楼、装配车间、1#库房、1#厂房地面垫层因不合格均不计造价,**公司支付后期建筑垃圾清理费5000元;3.消防分部工程:梁、板、柱内的消防电管委托整改设计单位做整改方案,其他均不计造价,**公司撤走消防管、消防箱和支架,不再整改;4.综合楼二至四层6根梁按原设计计算造价,**公司赔偿20,000元,不再整改;5.综合楼、1#厂房窗户位置与尺寸问题,按原设计计算造价,**公司赔偿50,000元,不再整改;6.1#仓房、1#库房和装配车间楼板超厚,按原设计计算造价,**公司赔偿30,000元,不再整改;7.**公司提供装配车间整改过程资料,由鉴定机构按现状补充鉴定。
2021年8月9日,经当事人推荐、摇号后,本院确定委托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消防电管整改设计方案。2021年10月9日,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不具有专业司法鉴定资质为由退回。
2021年9月9日,重大质检以“梁采用植筋技术等并已完成施工,现有无损检测技术无法对其关键部位构造进行检测,采用剔凿法检测则会造成原有未加固梁较大损伤”为由,退回本院“对装配车间整改后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的补充鉴定。
2021年10月26日,本院委托重庆质检中心对装配车间整改后的梁进行质量鉴定。2021年12月28日,重庆质检中心作出《鉴定报告》(NO:鉴定2021-0128D),鉴定结论:在原设计资料约定的荷载条件下,涉案工程“装配车间”12.570m层及8.370m层(6)-(7)/(B)轴**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建议:因前期检测时对梁底部进行了混凝土凿除,钢筋外露且表面锈蚀,为保证构件耐久性,建议及时对其进行封闭修复处理。**公司为此鉴定预交鉴定费30,000元。
之后,华美公司又提出综合楼走廊窗户梁、厕所窗户梁、屋面装饰梁,装配车间挡水墙,以及1#库房腰筋和钢爬梯等质量整改项目。后经本院庭外反复协调,双方就质量问题打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1.涉案项目与消防有关的管、箱、架等不计造价交由华美公司,**公司不再撤走;2.华美公司在诉讼材料中提及的所有质量修复费用,打包由**公司承担50,000元整改修复费,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三、关于工程造价情况
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9月3日,华美公司共付工程款8,295,854元。2021年1月18日,**公司申请对已完工部分造价进行鉴定。之后,**公司预交造价鉴定费220,001元。
2021年4月12日,重庆嘉川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川公司)受本院委托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渝嘉川咨字〔2021〕第58号),鉴定结果:1.建筑工程(含6米以内旋挖桩基础砼及钢筋)造价为11,032,513.92元;2.建筑工程(旋挖桩基础土石方开挖及超过6米部分旋挖桩基础砼、钢筋)造价为2,033,585.39元;3.安装工程(不含防雷接地及电气预埋)造价为87,530.77元;4.安装工程(防雷接地及电气预埋)造价为191,596.17元;5.主要材料施工期间价差调整部分工程造价为193,653.23元。共计13,538,879.48元。
之后,根据双方对质量问题的协商结果及再次踏勘记录,嘉川公司受本院委托,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第一次补充造价鉴定报告(渝嘉川咨字〔2022〕第30号),主要是未做部分扣减、已做部分因质量不计造价扣减,以及协商一致的清理不合格部分的费用与赔偿额,共计扣减627,134.53元。
再后,根据双方的协商意见及再次踏勘记录,嘉川公司受本院委托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第二次补充造价鉴定报告(渝嘉川咨字〔2022〕第49号),具体如下:(一)综合楼:D轴交(1-4~1-5)C5627改卷帘门墙体减少扣减造价709.17元;(二)1#厂房:2楼三个洞口(0.95*1.8*0.2*3)未砌筑扣减造价833.41元;(三)1#厂房:平整场地费用在第一次补充鉴定时全扣26,349.27元,现按协商的100㎡应改扣267.58元;(四)综合楼:消防电预埋管扣减造价8899.75元;(五)1#厂房:消防电预埋管扣减造价12,199.56元;(六)1#库房:消防电预埋管扣减造价13,038.17元;(七)装配式车间:消防电预埋管扣减造价6546.33元。
在审理中,本院认为前述造价鉴定的计量计价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嘉川公司遂受本院委托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第三次补充鉴定报告(渝嘉川咨字〔2022〕第145号),**公司又补交造价鉴定费40,000元,此次鉴定过程简要如下:1.因未完工,在计算包干总价部分时,按清单综合单价下浮4.4%,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按清单量计算,对只完成部分的分部分项按比例上、下浮,即实际量×清单量/图纸量;2.本次补充鉴定报告已考虑前几次鉴定的所有内容,但不包括2021年7月9日庭前会议中明确的以下扣款:综合楼屋顶后期清理建筑垃圾费用5000元;综合楼、装配车间、1#车间、1#厂房地面垫层全部清理建筑垃圾费5000元;综合楼二~四层楼共六根梁赔偿款20,000元;综合楼、1#厂房窗户位置与尺寸错误赔偿款50,000元;楼板超厚赔偿款30,000元。3.施工期材料价格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2018年7月-2019年4月平均信息价计算。4.鉴定结果:(一)建筑工程包干总价部分(不含6米以内旋挖桩基础砼及钢筋)工程造价为9,820,076.65元;(二)建筑工程调整价部分(含6米以内旋挖桩基础砼及钢筋)工程造价为739,810.58元;(三)旋挖桩基础土石方开挖及超过6米部分旋挖桩基础砼、钢筋工程造价为:1,993,915.37元;(四)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为:180,057.26元;(五)主要材料施工期间价差调整部分工程造价为187,916.66元。经质证,第(二)项调整价部分按4.44%下浮,如按3.5%下浮,则为747,087.91元,鉴定机构明确正式报告已复核处理**公司对量提出的意见。
另查明,在审理中,华美公司主张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施工过程中的扣款或罚款,具体如下表。**公司认可扣临时活动板房、现场物资作价84,146元,但华美公司因合同无效无权主张罚款,且过程中部分质量已经整改或以不计造价、扣款处理,不能重复再予以罚款。
其中:有**公司签字、**部分
序号
证据及内容
金额
(元)
1
《7月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书》、《现场物资明细表》:华美公司将临时活动板房、现场物资作价84,146元给**公司。在工程进度付款申请中,**公司已列入扣款。
84146
2
2018.08.28**公司**的《罚款通知单》:8月27日,项目执行经理***未参加现场监理例会,罚款3000元。此证据右下角手写“已扣2018.9”
3000
3
2018.10.05**公司**的《罚款通知单》:10月3日,综合楼地梁顶部钢筋外露,罚款10,000元。此证据右下角手写“已扣2018.9”
10000
4
2018.11.29**公司**的《罚款通知单》:11月18日,因装配车间首层混凝土浇筑模板拆除后存在质量问题,罚款3000元。此证据右下角手写“已扣2018.12”
3000
5
2018.12.04**公司**的《罚款通知单》:12月3日,因装配车间二层混凝土浇筑模板拆除后存在质量问题,罚款1000元。此证据右下角手写“已扣2019.元.17”
1000
6
2018.12.11**公司**的《罚款通知单》:因综合楼地梁土方回填施工中土方回填车辆拉垮钢筋制作棚,罚款500元。此证据右下角手写“已扣2019.元.19”
500
7
2018.12.24**公司**的《罚款通知单》:12月21日,因1#厂房首层混凝土浇筑模板拆除后存在质量问题,罚款2000元。此证据右下角手写“已扣2019.元.17”
2000
8
2018.12.31**公司**的《罚款通知单》:12月6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脱岗1天,罚款3000元。此证据右下角手写“已扣2019.元.17”
3000
9
2019.01.05**公司**的《罚款通知单》:综合楼填充墙砌体未经隐蔽验收,擅自进行二次结构过梁及窗台压顶砼浇筑,罚款5000元。
5000
10
2019.01.21**公司**的《罚款通知单》:因综合楼、1#厂房、装配车间主体施工中防雷引下线未按图施工;综合楼走廊框架梁擅自增大梁截面影响层高空间;主体施工中局部柱箍筋用带肋钢代圆钢。共罚款15,000元。
15000
11
2019.01.22**公司**的《工作联系函》(送华美公司):1#厂房三层混凝土浇筑振捣不到位,自愿接受罚款3000元,在进度款中扣除。
3000
12
2019.01.29的《承诺函》(送华美公司):**公司因综合楼、装配车间、1#厂房多个部位箍筋擅自用螺纹钢10代替圆钢12,自愿认罚5000元,扣材料费19,342.67元。(与2019.01.21罚款通知单有重复)
19342.67
+5000
13
2019.01.29**公司**的《承诺函》(送华美公司):因防雷装置未连接,经与设计单位商量在柱子外表面补设1根40*4镀锌扁铁从屋面与基础连接,自愿认罚5000元,从工程款中扣除。(与2019.01.21罚款通知单有重复)
5000
14
2019.01.31**公司**的《承诺函》(送华美公司):因地梁垫层设计100mm厚,施工为50mm厚,承诺扣除20,000元,罚款10,000元;因综合楼1楼隔墙未按时施工混凝土基础,承诺罚款500元;因综合楼四层检修窗漏设,承诺罚款500元;因装配车间漏设2根构造柱,罚款1000元。
32000
15
2019年1月,**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书》显示:第三次进度款扣款16,000元(此部分有重复)、第五次进度款扣3000元。
19000
合计
209988.67
其中:无**公司签字、**部分
序号
证据及内容
金额
(元)
1
2018.10.05监理单位发《罚款通知单》:10月3日浇筑的综合楼基础地梁砼局部上部钢筋裸露,罚款1000元。(与建设单位2018.10.05罚款重复,当庭放弃)
1000
2
2019.01.31监理单位发《罚款通知单》:1.综合楼首层A-D轴填充墙砌体施工,室内隔墙基础未按图施工;2.综合楼4层1-1轴/C轴-D轴的钢结构彩钢屋面检修窗位置与设计不符;3.装配车间二层……填充墙构造柱间距与设计不符。罚款3000元。
3000
3
2019.04.24《工作联系函》:1#厂房A轴重力式挡墙墙身几何断面尺寸等未满足设计要求。罚款10,000元
10000
4
2019.04.25《罚款通知单》:综合楼三层卫生间D/6轴框架柱根部以编织袋填堵模板缝隙,……造成根部5-7cm空洞。罚款10,000元。
10000
5
2019.05.29《罚款通知单》:1#厂房二层门过梁混凝土浇筑未经隐蔽工程验收,经剥离发现H/1-3轴过梁配筋不符设计要求。罚款3000元。
3000
合计
27000
根据华美公司出示的2018年8月、12月和2019年1月三张经双方及监理单位签字或**的《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书》,以及查明的付款情况整理如下:
三张《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书》载明情况
查明实际付款
付款
次数
付款金额
(元)
扣款
实际金额
(元)
时间
金额
(元)
第一次
350000
84146
265854
20180817
265854
第二次
1000000
1000000
20180929
1000000
第三次
300000
16000
284000
20180103
284000
第四次
150000
150000
20181108
150000
第五次
1850000
3000
1847000
20181203
1847000
第六次
1300000
26500
1273500
20190124
20190125
1000000
第七次
2786321.46
54342.67
2731978.8
20190201
20190202
2900000
备注:2018年8月的《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书》列明第一次付款金额、扣款和实付金额情况,申请书载明时间2018.8.10;
2018年12月的《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书》列明六次付款金额、扣款和实付金额情况,申请书载明时间2019.1.5,表中“其他扣款说明”载明罚款26,500元;
2019年1月的《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书》列明七次付款金额、扣款和实付金额情况,申请书载明时间2019.1.25,表中“本月应扣款”载明19342.67+3000+32000=54,342.67元,甲方签字时间2019.2.1。
在审理中,华美公司出示**公司**的《机械旋挖桩进度》,以证明《总包合同》中6米以内的旋挖桩基础砼、钢筋不应计算造价,但**公司不认可此证明目的。与嘉川公司鉴定的建筑工程(旋挖桩基础土石方开挖及超过6米部分旋挖桩基础砼、钢筋)对比如下:
序号
项目
《机械旋挖桩进度》计价
嘉川公司鉴定造价
1
综合楼
709237.129
679938.79
2
装配车间
412281.47
414370.20
3
1#库房
311553.128
313266.48
4
1#厂房
591976.523
586339.89
合计
2025048.25
1993915.37
经核查,**公司**的《机械旋挖桩进度》,在计算钢筋、混凝土部分时,均备注有“扣除合同量”。
四、有关影响工期事实
在审理中,华美公司出示《进场通知》,通知分上下两栏,上栏监理机构未**,载明:“**公司: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现签发工程项目进场通知,你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调遣人员和组织施工设备、材料进场,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并请尽快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5日。据施工合同双方的施工准备情况,监理机构另行签发工程开工令。”下栏**公司已**,载明:“我方于2018年7月10日收到监理机构签发的进场通知,我方将按要求组织进场。”
华美公司另出示《工程开工报告》,**公司已**,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未签字、**,载明资料与文件落实情况,申请2018年7月15日开工。
华美公司还出示《工程开工报审表》,**公司已**,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未签字、**,载明“我方承担的一期工程,已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申请于2018年7月15日开工,请予审批”。
在审理中,双方均未举示开工令,但根据2018年7月17日第一次监理例会纪要,载明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5日。
(一)华美公司主张工期延误责任举证及查明情况
在审理中,华美公司举示34期监理例会纪要(时间段为: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但根据另案判决,之后至2019年9月仍有多次监理例会),以及前述质量检测报告、罚款通知单、承诺函、工作联系函等,拟证明:案涉项目取得备案登记、已交土地出让金,获得提前介入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施工***系因园区用地指标不够,华美公司自身并无过错,**公司在施工中从未以此为由拒绝施工,而是因施工中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等导致进度严重迟延。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多次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了监理例会,并形成了各方签字的“监理例会纪要”。根据举示的34份监理例会纪要,总结工期延误原因如下:1.根据津建委发(2018)223号文件,全区在建工程项目全面停工两天(2018.07.31-2018.08.01)。2.不具备开工条件,大致2018年8-9月才陆续逐步完善,具体体现在:(1)未办施工***违法开工;(2)组织管理人员未配齐(2018年8月底,安全员才到位);(3)未进行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2018年8月底才会审);(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尚未编制、报审(2018年8月中下旬才完成);(5)临时设施、工棚、塔吊未完成(大致2019年10月初基本完成),临时用电频繁跳闸;(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未完善(具体较多,大致2019年9月底基本完成)。3.因审图有误、不规范施工、管理不到位等,以致质量问题频出而返工。4.在施工中,案涉项目存在大量变更、图纸不明确之处,华美公司在图纸会审、设计确认、材料确认上,经施工、监理单位多次例会催促才确定,且存在诸多先变更后出图情况。5.另行发包的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启动迟(2019年3月18日、25日,4月1日、8日、15日,五次例会催促落实门窗、钢结构单位),且钢结构因质量不合格未能入场,导致后续工程无法施工。
根据监理例会纪要,2018年8月27日至9月2日期间,完成旋挖桩首桩验收。2019年5月初,完成1#库房、综合楼螺栓预埋。在2019年5月13日召开监理例会时,四栋楼框架结构均已完成,不同程度完成部分砌墙、抹灰、安装工程等,但门窗框、钢结构钢梁和檀条及瓦屋面均未安装,影响**公司后续施工。
2019年11月1日,**公司向华美公司及监理单位提交《关于塔吊拆除工作联系函》,1#塔吊检验合格证已于2019年10月23日到期,出租方准备拆除后大修,现已报停,未完后续工作的垂直运输改为吊车吊运,承诺吊运功效,不另增费用。
(二)**公司反驳工期延误责任举证及查明情况
在审理中,**公司为证明华美公司协调、配合不到位,影响工期,举示五份《工作联系函》等,具体如下:
2019.03.06的《工作联系函》载明:“……为不影响后续施工,需甲方尽快配合解决以下事项:已施工部分需甲方补手续:一、综合楼:1.A/1-1~1-4轴增加挡土墙;2.综合楼每层11轴/A轴至B轴增加梁、***电箱及电气竖向图、**水电大样图均只有电子版,无签字**的纸质版。二、装配车间:电梯变更图、楼梯变更图、4.17m预留洞口加大均只有电子版,无签字**的纸质版。三、1#库房:减少一个桩、4.17m层**变更没有签章的纸质版。……未施工急需甲方解决的事项:17项(具体略)”
2019.04.03的《工作联系函》载明:“目前,综合楼框架结构及填充墙施工基本完成,正在拆除外架;装配车间框架结构已施工完成,填充墙完成80%;1#库房二层腰梁及以下框架柱完成,以上柱子钢筋已绑扎;1#厂房主体框架施工完成,为不影响后续使用,需甲方尽快配合解决以下事项:1.图纸会审需贵司签字**;2.开工以来综合楼、装配车间、1#库房、1#厂房基础及主体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和基础分部验收资料需贵司签字**;3.设计变更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下发。4.目前综合楼钢结构柱子钢筋及模板已安装完成,请甲方尽快安排螺栓预留预埋。5.2019年2月28日和2019年3月21日给贵司的工作联系函需要甲方解决的事项,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2019.04.12的《华美回复函》载明:“2019年4月10日收到贵司委托我司对综合楼和1#库房钢结构地脚螺栓进行预埋的工作联系函,我司将全力配合,但地脚螺栓材料需由贵司提供,我司只负责预埋的劳务工作,请贵司尽快将地脚螺栓采购到华美现场。”
2019.05.16的《工作联系函》载明:“**公司:由于我司对综合楼使用功能进行了调整,综合楼二至四层的1-7轴~3轴/A轴~B轴房间的水电安装工程发生相应变更(具体变更做法详附图)……”
2019.06.17的《工作联系函》,载明:“华美公司:综合楼目前开始进行抹灰工作,需贵司明确以下事项:1.空调穿墙管的位置和空调雨水管管径;2.门窗边保温收口采用什么材料;3.协调门窗单位必须在2019年6月17日之前将所有门窗安装完成,并抓紧对装配车间和1号厂房门窗框安装。”
另外,**公司举示(2019)渝0116民初13162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华美公司另行分包的钢结构工程,影响案涉工程工期,华美公司为此负有责任。根据判决书,本院查明如下:
2019年4月19日,华美公司与案外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浩建司)签订案涉一期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协议书》,将1#厂房钢结构工程、1#库房钢结构屋面工程、综合楼钢结构屋面工程的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发包给本浩建司,约定工期90日历天,包干价5,000,000元等。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多次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了监理例会,并形成了相应的“监理例会纪要”,其中多次提及钢结构加工构件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行整改、施工进度滞后等内容。历次纪要如下:2019.6.18的监理例会纪要中载明:“钢结构分包单位于6月17日通知业主和监理到加工厂对抛丸除锈、焊缝探伤、吊装方案进行检查;但准备工作不充分,检测单位未到场,抛丸除锈不到位基本未做;对主钢构构件现场抽查主要存在问题:翼缘板飞边、毛刺、机械钻孔产生的毛刺,未予以打磨清理;焊接板构件校正后依然存在旁弯,在抛丸前未重新矫正,板上下缘高度不足,误差1cm,局部焊缝烧伤咬边、焊缝产生焊瘤;焊缝有气孔;焊缝产生夹渣;坡口焊未焊满、焊接高度不足有缝隙,抗剪键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本次抛丸除锈、焊缝探伤检查不合格;要求施工方抓紧时间进行整改,整改一批自检合格,抛丸除锈整干净后再通知业主和监理重新检查。注意以下几点:......。”2019.6.24的监理例会纪要中载明:”一、施工单位钢结构:对上次到厂对钢结构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成80%;预计本周内整改完成。二、监理单位4、钢结构钢构加工质量问题要求抓紧时间整改完成......6、钢结构本周内质量、资料问题整改完成后,再去厂里面看;抓紧整改、保证质量......。”2019.7.2的监理例会纪要中载明:“二、监理单位三)钢结构分包单位于6月17日对钢构构件加工不合格的整改,到今天已经13天了,到底整改的怎么样了,联系检测所没有,没有就早点联系,要求最迟在本周内必须整改完善通知到加工厂进行抛丸除锈和焊缝探伤检查。......”2019.7.15的监理例会纪要中载明:“二、监理单位5、钢构地脚螺栓检测以前的报告,对接焊未错开焊的整改措施询问设计。2019.7.22的监理例会纪要中载明:钢结构1、上周约了检测所,本周五进行焊缝探伤;拼接缝错误的做个整改方案。二、监理单位6、钢结构翼缘板拼接缝问题解决进展怎么样了,本周也没个结果或电话;1#库房、综合楼屋面钢架好久进场安装,连接板焊缝探伤也没通知去看.....12、......拼接缝整改必须通过设计单位......。”2019.7.29的监理例会纪要中载明:“二、监理单位4、钢结构焊接检查存在质量问题:焊缝弯曲、焊瘤、气孔、咬边、焊缝不饱满、焊缝宽窄不一致等需要进一步整改完善。”2019.8.5的监理例会纪要中载明:“二、监理单位3、钢结构焊接质量问题:焊缝弯曲、焊瘤、气孔、咬边、焊缝不饱满、焊缝宽窄不一致要求进一步整改完善的和未按设计要求拼接的翼缘板返工整改,又是一周了未反馈整改结果。”2019.8.12的监理例会纪要中载明:“二、监理单位2、钢结构焊接质量问题:焊缝弯曲、焊瘤、气孔、咬边、焊缝不饱满、焊缝宽窄不一致要求进一步整改完善的和未按设计要求拼接的翼缘板返工整改,又是一周了未反馈整改结果。焊缝探伤和高强螺栓检测也要催到尽快出正式报告。已对钢结构分包单位打电话或发微信催促但未反馈信息,1#库房、综合楼库房钢构进场安装前通知监理和甲方到加工厂验收。”2019.8.19的监理例会纪要中载明:”二、监理单位6、上周会议要求钢结构要对主钢构构件加工的质量问题加快整改,高强螺栓检测要催促出报告,综合楼库房、1#库房钢结构要抓紧施工,到哪一步了又不反馈个信息,和现场完全脱节了.......。”2019.8.26的监理例会纪要中载明:“二、监理单位三)工程进度方面1、上周会议要求综合楼库房、1#库房钢结构要抓紧施工,分包单位一周推一周不进场施工,钢结构加工质量问题整改到哪一步了也没个回复,目前施工既没进度又影响总包单位后续施工;上周会后本周又没有要施工的信息,针对此事监理部已于8月22日向总包单位签发要求钢结构抓紧进场施工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自2019年9月9日后的监理例会,本浩建司未再参加。本浩建司现已将施工合同协议书附件中所载明的1号厂房A.3.18A.3.19A.3.20,一号库房A.3.9A.3.10A.3.11,1号综合楼A.3.8A.3.9A.3.10的地螺栓进行了预埋,但未经过验收程序。
2019年8月26日,本浩建司就案涉工程向华美公司提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对加工构件质量、工期、工程总价、付款方式、防火涂料的施工等内容进行调整,但未获华美公司认同。钢结构工程遂停止。
2019年10月22日,华美公司对本浩建司诉至本院,诉请返还预付款1,000,000元等。在审理中,经释明,本浩建司对钢结构质量不申请鉴定。2020年12月30日,本院以无证据证明钢结构质量合格为由,判决本浩建司返还华美公司已付预付款1,000,000元等。后二审驳回本浩建司上诉、维持原判。
五、关于反诉损失构成
在审理中,华美公司就诉请的9,984,827.12元工期延误损失,具体构成及举证情况如下:
(一)另行租房房租损失3,769,836元
2018年3月26日,华美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军鹏摩托车配件加工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厂房一栋(二层)、办公楼(三层)、**(三层)及搭建的简易临时设施共建面4000㎡,用作生产经营、办公及生活使用,每年租金816,000元,暂定租期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华美公司因搬迁实际使用至2020年6月30日,共付租金1,760,000元。
2020年3月13日,华美公司与重庆科夫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厂房共5135㎡(以5100㎡计算房租),用作生产经营及办公,前三年租金19元/㎡·月(含物管费、停车费),租赁期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6年6月30日(其中:免租期为三个月,用于乙方自行安装水、电、装修、布置等,实际支付房租时间2020年7月1日)。华美公司已付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租金2,545,836元。
为此,华美公司主张租金损失3,769,836元(其中:与重庆市九龙坡军鹏摩托车配件加工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计算租金1,174,000元)。
(二)监理费、甲方人员工资损失480,000元
根据华美公司与重庆金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监理酬金计算:监理费用以月计算,不足1个月按30天/月折合计算。工程价款计33,000元/月;工程总价为33,000元/月×实际监理工期(月)。主合同10个月工期为合同暂定工期,实际监理工期计算以委托人通知监理人进场之日或将本项目在重庆市建委网上完成监理合同备案且将其备案表交委托人之日(以先发生之日为准)起至本项目预验收通过之日止;若监理退证后工程仍需监理服务,其费用双方按实协商解决。
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5月19日,华美公司已付监理费205200元;2019年5月20日-2020年5月22日(系付款日期),华美公司已付监理费178,400元。华美公司主张监理费损失360,000元,具体为:2019年5-11月共六个月监理费180,000元,另还需6个月完工将产生监理费180,000元。
另外,华美公司认为还需六个月完工,聘请工作人员3人将产生工资120,000元。
(三)租赁厂房装修损失2,202,055.89元
2020年4月13日,华美公司与***签订《合同协议书》,由***对华美公司租赁的重庆科夫投资有限公司车间、办公室进行改造、装修等。2020年10月27日,经结算,装修费用990,000元。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华美公司共付***990,000元。
2020年4月20日,华美公司与重庆森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由其对华美公司租赁的重庆科夫投资有限公司车间、办公室内墙乳胶漆、顶棚喷漆、环氧地坪漆施工。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华美公司共付工程款211,098元。
2020年7月13日,华美公司与重庆富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厨房设备供货合同》,购买厨房设备(采购清单略)。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华美公司共付货款102,000元。
2020年8月7日,华美公司与重庆语林公关策划中心签订《工厂形象标识制作安装合同》,具体包含企业文化展板、产品展示厅、企业文化墙、荣誉展厅、办公楼大门、车间大门等。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华美公司共付费用193,000元。
2020年8月6日,华美公司与九龙坡区艺巢室内设计工作室签订《艺巢装饰项目施工合同》,由其对厨房、包房、杂物房、休息室、餐厅等进行装修。2020年8-9月,华美公司共付费用122,040元。
2020年,华美公司与重庆华林轻工家电有限公司签订《格力家庭中央空调系统销售及安装合同》,购买空调设备等。2020年4-7月,华美公司为此支付161,467元。
其他另租厂房装修等损失422,450.89元,具体:厂房43台凤扇16,080元,车间护栏网15,128元,车间网状滑门1180元,负压风机936元,零件盒3777.52元,4支灯具9900元,搬迁式升降平台2台36,000元,货架29,200元,仓库标牌132元,零件盒2312元,货架11,760元,电线260,512元,广告标志费11,433.37元,墙布窗帘等24,100元。
(四)已签合同材料、人工上涨损失652,935.23元
2019年4月19日,华美公司与重庆亚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期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由其承包案涉项目所有单位工程的门窗、综合楼卫生间塑钢门、雨棚、空调挡板和玻璃栏杆等,总价950,117.44元。现承包人已安装部分窗框,华美公司已付工程款339,791.82元。华美公司主张人工、材料上涨损失285,035.23元(950117.44*30%)。
2018年12月26日,华美公司与重庆瀚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安装合同》,向其购买1台日立电梯,总价185,000元(含设备款、运输费、安装及一年免保费)。华美公司已付款148,000元。华美公司主张人工、材料上涨损失41,400元(158000*50%)。
2019年8月8日,华美公司与重庆一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预制钢筋砼组合式生化池工程建设项目和环保竣工验收合同》,由其负责预制钢筋砼组合式生化池的平场、开挖、回填、单层基础,检查井、通气孔、填料、池体、安装、防水等,以及案涉项目环保综合验收,包干价180,000元。华美公司已付款36,000元,现主张人工、材料上涨损失54,000元(180000元*30%)。
另外,华美公司主张与重庆***酒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固维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合同,分别涨价41,400元和180,000元,但未举示任何证据。
(五)涉案厂房出租损失2,880,000元
除另租厂房租金损失外,华美公司认为还存在案涉项目厂房建成后租金收益损失2,880,000元(厂房13000㎡,减去租赁厂房面积后,可出租8000㎡,按15/㎡·月计算二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争议的部分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如下:一是**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工程价款;二是涉案项目已完工部分价款如何确定;三是**公司对工期延误的责任;四是**公司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五是相关鉴定费用怎么分摊。针对上述争议,本院逐一评析如下。
一、关于**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工程款问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建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在本案中,华美公司至今未取得案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案涉《总包合同》及《桩基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在本案中,案涉项目尚未完工,双方因质量等争议而终止合同,除已进行基础等分部验收外,参建各方未对已完工部分组织验收,华美公司也未另行发包续建。在**公司诉请工程款后,华美公司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抗辩不应支付工程款、减少工程价款,并反诉赔偿修理、返工、改建费用。本院认为,案涉项目基础已经验收合格,主体经鉴定均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公司已对裂缝、“装配车间”12.570m层及8.370m层(6)-(7)/(B)轴梁予以整改,且此***定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对华美公司提出的其他质量问题,双方在审理中已通过不计价款、赔偿修理、返工、改建费用等处理,**公司有权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并按协商一致的意见扣减价款。
二、关于已完工部分价款如何确定的问题
(一)关于计量计价方式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结算价款由“工程包干总价”、“工程调整价”、“承包人供应材料施工期间价差调整”、“其它费用的包干费”组成,**公司在《投标报价书》中按清单计价方式,投标总额为21,557,944.69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又在此基础上下浮后定为包干总价为20,600,000元,下浮比例为4.44%。因此,案涉项目的计价不是单纯的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定额计价,结算方式相对较为复杂。同时,包干价还约定除“工程调整价”约定条件原因可计算“工程调整价”外,其它任何原因工程包干总价均不作调整、工程量也不能增加的包干价。但是,在造价鉴定中,本院发现存在清单量与图纸量差异问题,即不均衡报量,若工程全部完工对双方并无影响,在只完成部分工程时则对任何一方均可能不公平。经反复**,本院认为,在计算“工程包干总价”时,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按清单量计算,对只完成部分的分部分项按比例上、下浮动,即实际量×清单量/图纸量更为公平,在汇总后按4.44%比例下浮。因此,《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渝嘉川咨字〔2021〕第58号)全部按实际完工量计算不当,并且未单列工程调整价部分,不符合合同结算约定,应当调整计量计价方式补充鉴定工程造价。根据2022年8月22日的《补充鉴定报告》(渝嘉川咨字〔2022〕第145号),建筑工程包干总价部分(不含6米以内旋挖桩基础砼及钢筋)工程造价为9,820,076.65元,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为180,057.26元,对这两部分,本院均予以确认。《投标报价书》电气工程虽含有电线电缆分项,因“工程包干总价”部分是总额下浮,**公司主张按“工程调整价”3.5%下浮,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鉴定报告,是鉴定机构对双方征求意见回复复核后结果,**公司在质证时提出的异议、疑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计量计价分析,华美公司坚持“工程包干总价”的工程量不超过清单量,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6米以内旋挖桩计价问题。本院认为,在《总包合同》附件五《投标报价书》——桩基工程清单中,旋挖钻***桩混凝土C30(计算深度为6米)、钢筋笼(计算深度为6米)、声测管(计算深度为6米)三个项目,分别按m³、t和m计量单位计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并非直接6米确定合价。该《投标报价书》是项目清单组价投标,因深度需达到设计的嵌岩深度,在报价时根本无法准确计算,项目名称中括弧“计算深度为6米”,从文义上看只是投标暂计深度,难以解读为6米包干计算,甚至6米以内不计造价。并且,《投标报价书》之《项目汇总表》载明“注:1.桩钢筋、混凝土按6米报价”,《桩基补充协议》约定“桩孔的深度以达到设计的嵌岩深度要求,现场实际收方为准”,都充分证明“计算深度为6米”只是报价需要,需要全部计算工程造价。**公司**的《机械旋挖桩进度》,在计算钢筋、混凝土部分时,均备注有“扣除合同量”,但此备注并不足以证明《总包合同》6米以内的钢筋、混凝土不计造价,相反佐证这部分应依据《总包合同》计价。根据2022年8月22日的《补充鉴定报告》(渝嘉川咨字〔2022〕第145号),旋挖桩基础土石方开挖及超过6米部分旋挖桩基础砼、钢筋工程造价为1,993,915.37元,本院予以确认;建筑工程调整价部分(含6米以内旋挖桩基础砼及钢筋)工程造价为739,810.58元,因质证发现是按4.44%下浮计算,依据《总包合同》关于“工程调整价”计价标准,应按下浮3.5%计算,故调整为747,087.91元。
(三)关于材料调差部分的问题。本院认为,华美公司认为,因**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主要材料施工期间增加的价差不应支持。专用条款17.5.3.3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施工期间价差调整约定:“(三)价差调整办法:(2)工程进度按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延期完成材料价差的调整:工程实际进度按《工程进度计划表》中确定的施工期延期完成,承包人供应的钢材……碎石等延误期的信息价比基期信息价上涨时,施工期信息价仍执行《工程进度计划表》中确定的施工期信息价调整材料价差。反之,**误期的信息价下跌时,则用延误期的信息价作为施工期信息价调整材料价差,即施工期延期,延误期涨价不予调增、跌价予以调减(合同约定可顺延工期的除外)。”鉴于文字表达的局限性,对该条款的理解,应当综合前后文,结合合同目的反复研读,准确界定。具体而言,某分部或分项工程如延期完成,则存在工期内和延误期分别完成的量,相应的主要材料也可分两部分,而“施工期材料价格B”可分为施工期(即约定工期)信息价、实际施工期信息价与延误期信息价三种,不同的组合会产生不同的调差结果。此条目的,是防止延误期材料价格上涨对发包人不利,根据“……碎石等延误期的信息价比基期信息价上涨时”“延误期涨价不予调增”内容,专用条款17.5.3.3(三)价差调整办法第(2)部分显然针对是延误期使用的主要材料如何调差问题,而非整个实际施工期的主材均不调整问题。“碎石等延误期的信息价比基期信息价上涨时,施工期信息价仍执行《工程进度计划表》中确定的施工期信息价调整材料价差”中,基期信息价是2018年6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第一个“施工期信息价”的施工期是指延误期,第二个“施工期信息价”施工期是指《工程进度计划表》约定工期。因主要材料工期内、外的量难以区分,按《工程进度计划表》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期分别计算更难,且华美公司未举证2019年5月及之后的信息价,鉴定机构在计算主要材料调差时,将全部主要材料按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的平均价调整,合情合理,应予以采纳。否则,严格依照约定的调差办法,将难以实现调差目的。因此,对2022年8月22日的《补充鉴定报告》(渝嘉川咨字〔2022〕第145号)主要材料施工期间价差调整部分工程造价187,916.66元,本院予以确认。
(四)关于相关罚款、扣款问题。一是进度结算所涉扣款、罚款,**公司认可扣临时活动板房、现场物资作价84,146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2019年1月29日、1月31日的两份《承诺函》,**公司因综合楼、装配车间、1#厂房多个部位箍筋擅自用螺纹钢10代替圆钢12自愿扣材料费19,342.67元,因地梁垫层设计100mm厚,施工为50mm厚,承诺扣除20,000元,这两部分在造价鉴定时按设计标准计价,此扣款实际为减少工程价款的合意,且在第七次进度款结算中扣除,因此,在退场结算时也应扣除。对华美公司主张的其他罚款,此罚款在性质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方违约后惩罚性违约金,因《总包合同》无效,华美公司无权在结算时主张扣除罚款,但也要区分具体情况:对无**公司签字、**部分27,000元,因**公司未曾认可或结算,本院不予扣除;对有**公司签字、**部分,因**公司已在《罚款通知书》上签字认可,并且在历次进度款结算中已作扣除,双方实际已形成扣除的一致意思表示,这部分应当予以扣除,剔除重复部分,应扣60,500元。二是在审理中达成的赔偿款,根据2021年7月9日、8月4日庭前会议达成的合意,应扣110,000元;根据就质量问题打包处理的合意,还应扣50,000元。上述应在结算时扣减的扣款、罚款与赔偿,小计343,988.67元。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为12,929,053.85元(9820076.65+180057.26+1993915.37+747087.91+187916.66),减扣款、罚款343,988.67元,已完工部分结算款为12,585,065.18元。现华美公司已付8,295,854元,尚欠4,289,211.18元。开票不是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和对等义务,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华美公司主张在付款时开具等额发票,本院不予支持,如**公司拒不开票,华美公司可另案提出诉请。交付、退还已完工的施工资料和工程图纸,属于承包人的附随义务,与工程款不具有对价关系,若造成发包人损失,可另案主张赔偿。
三、关于质保金、利息和价款优先权问题
本院认为,质保金是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因涉案合同无效,自始没有约束力,在合同终止后,未履行质保金条款不再履行。项目如继续推进,华美公司将另行发包给第三方,由第三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由第三方根据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完成剩余施工内容。如若案涉合同所对应的施工内容存在质量问题的,即使华美公司退还了质保金,**公司仍然需要承担法定保修义务,仍然能使得质保得以实现。同时,如果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期限,前一手承包人的质保金返还要依赖于后一手承包人的行为才得以实现,也是不公平的。因此,质保金不予扣除。关于利息,《新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在本案中,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未作约定,在合同终止后也未作结算,故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之日至。关于优先受偿权,《新建工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项目虽未办理工程规划***,但职能部分认可提前介入,即使以后被定为违法建筑,在被拆除前仍具有使用价值,甚至存在现状拍卖可能,具有拍卖、变卖的基础条件,**公司作为承包人,对案涉项目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关于是否、如何承担工期延误损失问题
本院认为,依据《新建工解释》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约定的工期条款、违约条款等均为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不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如果因合同无效而使得承包人免除了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将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工程施工具有复杂性,工期延误大多是混合过错所致,在确定各方责任时,需注意防止利益失衡,既要避免有过错一方因对方举证困难而免责,又要综合其过错大小、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等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在本案中,华美公司反诉主张工期延误损失,双方对工期是否延误、损失大小和双方过错等均有较大争议,应当依据上述解释等规定予以评析,酌情考虑工期延误损失。
(一)关于工期是否延误的问题。此问题涉及建设工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三个方面。关于建设工期,华美公司主张300天,**公司主张330天,本院认为《总包合同》约定为300日历天,是基于总承包范围确定的,其中桩基工程只含6米的砼、钢筋和声测管,双方在进场前又签订《补充协议》,华美公司将所有桩基工程的机械成孔、钢筋笼的制作安装、声测管的埋设、砼浇筑、凿打桩头等全部工程内容均交与**公司,实际增加了桩基工程量,理应增加建设工期,酌定330天更为合理。关于开工日期,《新建工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在本案中,华美公司主张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5日,**公司主张为2018年8月30日首桩验收合格之日。本院认为,根据监理例会纪要以及《开工报告》等,将2018年7月15日作为开工日期合理性不足,主要原因:一是根据查明事实,此时并不具备开工条件,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等方案编审、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搭建、安全文明措施完善均是在进场后逐渐在2018年8月底至10月初完成;二是桩基工程是整个项目首先实施的分部工程,《补充协议》单独约定桩基工程30日历天以首桩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施工工期,根据监理例会纪要,2018年8月27日至9月2日期间才完成旋挖桩首桩验收。鉴于2018年7月15日进场后确已开始桩基实体施工,以及**公司的认可,将2018年8月30日作为开工日期更合理。关于竣工日期,华美公司陈述2019年8-9月陆续撤场,剩余工程还需6个月完成;**公司陈述2019年8月陆续撤场,9月事实停工和撤场,剩余工程还需3-4个月。本院认为,**公司已完工部分工程量按前述造价计算占比大致为57%(12929053.85/<20600000+1993915.37>),未完工部分工程量占比约43%。按前述认定的330天工期及造价比例,已完工部分合理工期为188天,未完工部分大概还需142天。按2019年9月底撤场起算,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案涉项目可在2020年2月下旬竣工。因此,从结果上看,工期延误事实客观存在。
(二)关于工期延误的过错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华美公司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导致合同无效,但**站同意提前技术指导,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因无施工***而被责令停工,故华美公司此过错与工期延误无因果关系。根据查明事实,双方均存在过错,鉴于已将开工日期酌定为2018年8月30日,故此处区分过错大小时,不再考量开工前准备情况的过错。关于**公司的过错,主要是因审图失误、不规范施工、管理不到位等,以致质量问题频出而返工,从监理纪要的具体施工进度看,即便不存在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因素影响,也必然存在工期延误。关于华美公司的过错,一是在施工中,案涉项目存在大量变更、图纸不明确之处,华美公司在图纸会审、设计确认、材料确认上,经施工、监理单位多次例会催促才确定,且存在诸多先变更后出图情况,必然对工期产生重要影响;二是华美公司将钢结构主体工程直接肢解发包,本身就违反建筑法禁止性规定,且另行发包的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启动过迟,与本浩建司约定钢结构工程工期90天,即使从签约之日起计算,也必然导致**公司承包部分工期延误。另一方面,根据查明事实,因钢结构质量问题,至今未进场安装,本浩建司2019年9月未再参加监理例会,华美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提起对本浩建司的诉讼,至2020年12月30才获得一审判决,这期间甚至至今钢结构部分一直未安装,在施工工序上导致**公司剩余大部分工程无法施工。因此,双方对工期延误均存在自身的过错,相交而言,华美公司过错更大,按合同相对性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关于华美公司的实际损失问题。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都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对于发包方而言,因工期延误不能及时接收并使用建设工程,不仅造成其工程管理费用、投资成本增加,而且导致其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目的,失去盈利机会,损失交易利润,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发包人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仅包括实际发生的损失。在本案中,华美公司主张的损失包括厂房租赁租金、监理费及甲方工作人员工资,以及租赁厂房装修费,相关合同人工材料上涨损失以及涉案厂房租赁损失。本院认为,华美公司未举示甲方工作人员工资证据,租赁厂房装修与工期延误无关联性,相关合同人工材料上涨尚未发生,涉案厂房租赁租金属于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因此,可认定的实际发生损失主要为另租厂房的租金和监理费。**公司已完工部分合理工期188天,实际工期为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大致延误的208天是混合过错所致,未完工部分基本是受钢结构工程影响停止施工,进而终止合同。在华美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军鹏摩托车配件加工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年租金为816,000元,案涉项目的监理费为33,000元/月,另外,合同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包干价款的0.12‰向发包人支付工期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包干价款的10%”,在确定损失需要考虑预期违约后果。同时,因工期延误是混合过错所致,对承包人而言客观上亦存在人工、机械和材料等损失。因此,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大小,参照工期延误违约金标准,并考量月租金与监理费,以及承包人客观存在的损失等,本院酌定**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损失250,000元。
五、关于造价、质量鉴定费及出庭费问题
本院认为,工程造价结算是承发包双方的共同责任,案涉合同因无效自始无约束力,各方对未能实际继续履行均有责任,因此,造价鉴定费用各承担一半,现**公司已预交鉴定费260,001元,华美公司应向**公司支付造价鉴定费130,000.5元。关于质量鉴定费,质量缺陷问题客观存在,责任在于**公司,在诉讼之前,**公司已委托工程质量鉴定,并进行整改,华美公司在诉讼中的质量鉴定内容、部位、目的及结果与之前的鉴定大同小异,因此,质量鉴定费及出庭费宜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华美公司已预交质量鉴定费128,000元、出庭费1000元,**公司预交质量鉴定费30,000元,经品迭,**公司需转付华美公司49,500元。两项鉴定费在抵消后,华美公司应向**公司支付鉴定费80,500.5元。
综上所述,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八百零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建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289,211.1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289,211.18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6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之日止);
二、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期延误损失250,000元;
三、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在工程款4,289,211.18元范围内对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低压成套智能电器设备、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一期工程已完工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1,762元(已预交65,092元,应退13,330元),由**公司承担12,867元,华美公司承担38,895元。本诉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自行承担。
本案反诉受理费40,847元(已预交),华美公司承担39,800元,由**公司承担1047元。反诉保全费5000元,由华美公司自行承担。
上述诉讼费,经品迭后,由华美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转付**公司37,848元。造价、质量鉴定费及出庭费,经品迭后的80,500.5元,由华美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转付**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朱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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