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票经济开发区汇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2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朝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坤,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蓬莱社区25栋010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彪,经理。
被申请人:北票经济开发区汇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蓬莱社区25栋010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朝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票经济开发区汇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的(2022)辽1381民初281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3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北票经济开发区汇达发展有限公司处未结算的工程款135万元。2022年10月8日,申请人朝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2022)辽1381民初28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经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账户存款以135万元为限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北票经济开发区汇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5万元的冻结解除。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账户存款13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北票经济开发区汇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国祥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于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