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172号
申请人:朝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坤,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蓬莱社区25栋010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彪,经理。
被申请人:北票经济开发区汇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蓬莱社区25栋010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朝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票经济开发区汇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3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北票经济开发区汇达发展有限公司处未结算的工程款1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2022)辽1381民初28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经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135万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北票经济开发区汇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财产,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北票经济开发区汇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北票经济开发区汇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被申请人北票经济开发区汇达发展有限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辽宁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如支付必须存入北票市人民法院账户内提存该工程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国祥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于久颖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