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173号
申请人:朝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坤,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票经济开发区宏盛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蓬莱社区25栋010111号。
法定代表人:习海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朝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票经济开发区宏盛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票经济开发区宏盛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2022)辽1381民初28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北票经济开发区宏盛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90万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88.3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财产,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票经济开发区宏盛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国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久颖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