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1977号
原告:朝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01825646L。
法定代表人:李国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宝余,辽宁赵宝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68436A。
负责人:康凤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敏,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朝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朝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