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1NM60,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古渡路**。
法定代表人:张朝青,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205954799D,住,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82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息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共计141060元,并缴纳执行费17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1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熊开勇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