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1NM60,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古渡路**。
法定代表人:张朝青,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205954799D,住,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旺苍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1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8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