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39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305号。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雲,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晓华,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永芳,女,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晓华、余永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125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