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39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305号。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雲,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晓华,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永芳,女,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晓华、余永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125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