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民初947号
原告: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205954799D。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雲,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余永芳,女,汉族,生于1959年9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永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8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广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