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1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205954799D,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刘晓华,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号码:510821195909054026,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刘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1099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下余违约金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熊开勇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