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205954799D,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刘晓华,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号码:510821195909054026,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1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439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