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五维艺术景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江县继光镇***涂料经营门市部、四川五维艺术景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0751号之一
原告:中江县继光镇***涂料经营门市部。
经营者:***,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五维艺术景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光淑,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頔,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江县继光镇***涂料经营门市部诉被告四川五维艺术景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中江县继光镇***涂料经营门市部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江县继光镇***涂料经营门市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江县继光镇***涂料经营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计464.5元,保全费471元,共计935.5元,由中江县继光镇***涂料经营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罗瑞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