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五维艺术景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优格曼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五维艺术景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0749号之一
原告:成都优格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将军碑路731号A区5栋12号。
法定代表人:袁香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五维艺术景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西二路1号2楼6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淑,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頔,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优格曼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五维艺术景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优格曼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优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优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计1592元,由原告成都优格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