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690号
原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玉沙路118号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45421R。
法定代表人:刘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一,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文县粤华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兴文县古宋镇光明新城粤华星光天地商业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0833920027。
法定代表人:王杨洋。
原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与被告兴文县粤华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志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高赫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