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64号
原告: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港南片区通港路28号。
负责人:李朝国,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然,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玉沙路118号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开文,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诉被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