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

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玉沙路118号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开文。
被执行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区青白江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善睦。
关于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与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113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优先工程价款、履约保证金、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4548163.00元。
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涉刑事案件已处置,现支付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工程款3779090.00元,剩余执行标的待分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