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

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与四川西财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民初3***1号
原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玉沙路118号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西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万盛11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希望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与被告四川西财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航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原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