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7民终21号
上诉人:玉树宝庆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玉树市代格村,组织机构代码:6327000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海(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27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10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工程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省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玉树宝庆砂石有限公司因与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树市人民法院(2017)青27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玉树宝庆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被上诉人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树市人民法院(2017)青27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玉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格来次昂
审判员:玛当
审判员:*春花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索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