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

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申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长达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
法定代表人:*小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长达路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4民终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未收到一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及传票,缺席了一审法院的庭审。(二)本案二审期间,再审申请人亦未收到法律文书及传票,未能参加案件的二审,未对相关证据予以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均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了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再审申请人收到了一、二审传票、应诉通知书,但拒收了上诉状,且没有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鲁
审判员龙鑫
审判员杨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