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701民初273号
原告:玉树宝庆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树市代格村,组织机构代码:63270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海(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27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工程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省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树宝庆砂石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相关证据无法调取,待补充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树宝庆砂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60.00元,此款经原告申请予以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更铁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公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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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