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7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地址:青海省玉树州玉树市赛马场南山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男,汉族,住址:玉树市。
委托代理人:白明,***海(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27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单位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18)青270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18)青270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34.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玛当
审判员王玉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马晓婷
书记员尕松求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