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

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1民初1292号
原告: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仁和小区C区-1。
法定代表人:单国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昂,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住所地成都市二环南三段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2元,由原告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世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