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

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与玉树宝庆砂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701民初220号 原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殷某,系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 被告:玉树宝庆砂石有限公司 地址:玉树市代格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白某,系青海松海(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诉被告玉树宝庆砂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需要核对票据,待核对完票据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26.62元,经原告申请减免后,收取50.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看着 书记员***